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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2024.06.07 | 新能源电动汽车厂家 | 27428次围观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 公告编号:2024-080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转债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
案》,因公司2023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
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5.81元/股,并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2.59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关于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关于长
城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
司于2021年5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本公司关连人士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条款及条件参与该计划构成香港上市规则下关
连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董事就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数量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已满足,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确定的授予日。详见公司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半年度A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
毕,根据《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长城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为16.48元/股,并按《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为33.26元/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
关公告。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
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6.41元/股,并按《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
率);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3.19元/股,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2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6.11元/股,并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为32.89元/股,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
关公告。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3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5.81元/股,并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为32.59元/股。
二、本次调整价格情况
根据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分配现金红利基础以利润分配实施股权登记日总
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分配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3
元(含税)。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本公司拟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
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0-V=16.11-0.3=15.81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
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6.11元/股调整为15.81元/股。
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完成股份登记后至行权前,公司有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本次需调整的期权代码:0000000781
P=P0-V=32.89-0.3=32.59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
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2.89元/股调整为32.59元/股。
上述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调整后的价格生效时间为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除权
除息日。
三、本次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薪酬委员会意见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发表审核意见,认为本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1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因公司2023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本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对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转债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
案》,因公司2023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
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5.81元/股,并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2.59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关于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关于长
城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
司于2021年5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本公司关连人士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条款及条件参与该计划构成香港上市规则下关
连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董事就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数量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已满足,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确定的授予日。详见公司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半年度A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
毕,根据《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长城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为16.48元/股,并按《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为33.26元/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
关公告。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
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6.41元/股,并按《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
率);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3.19元/股,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2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6.11元/股,并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为32.89元/股,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
关公告。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3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5.81元/股,并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为32.59元/股。
二、本次调整价格情况
根据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分配现金红利基础以利润分配实施股权登记日总
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分配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3
元(含税)。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本公司拟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
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0-V=16.11-0.3=15.81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
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6.11元/股调整为15.81元/股。
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完成股份登记后至行权前,公司有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本次需调整的期权代码:0000000781
P=P0-V=32.89-0.3=32.59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
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2.89元/股调整为32.59元/股。
上述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调整后的价格生效时间为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除权
除息日。
三、本次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薪酬委员会意见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发表审核意见,认为本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1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因公司2023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本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对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